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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鑫东商厦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
发布周期:2009-06-22至2009-07-22
一.实施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二.项目内容

  我中心接受内蒙古铁鑫包头鑫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面向社会公开转让其拥有的包头市鑫东商厦有限公司40%股权,现就相关转让事宜公示如下:

  标的基本情况

  包头市鑫东商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50万元,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中心广场。主营百货、家电、服装、文化用品;房屋租赁业务。

  内蒙古铁鑫包头鑫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40%股权,包头市铁利物贸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0%股权,包头市志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0%股权。

  标的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呼和浩特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关于对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包头鑫东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的批复》(呼多元[2008]15号)批复同意。

  经包头市鑫东商厦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内蒙古铁鑫包头鑫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40%的鑫东商厦股权对外公开转让。

  转让底价

  根据第一次公告情况及转让方意见,确定本次标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1,429,427.20元。

  受让条件

  1、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让要求

  1、受让方须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2、受让方须在2009年7 月17日下午4时30分前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按照转让底价的20%交纳认购保证金。

  3、根据意向受让登记情况,如进入竞价环节,认购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用和经纪会员代理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1)挂牌期满后,经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审核,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该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2)挂牌期满后,通过交易程序确定的受让方,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在其资格被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挂牌期满后,通过交易程序确定的受让方,无故放弃交易的。

  七、其他事项

  1、包头市鑫东商厦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股权。

  2、内蒙古铁鑫包头鑫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派驻包头鑫东商厦有限公司职工已归属母公司管理,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如对以上产权有受让意向,请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接洽或登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查询。

  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7号诚信数码大厦10层1001室

  联系人:郭女士、王先生

  电话:0471—6930382、6930383—8010、8011 6927006

  网址:www.nmcqjy.com

三.投资总额 0
四.自有资金 0
五.尚缺资金 0
六.市场分析
七.合作方式
八.经济效益
九.联系方式 发布机构:新浪产权
联系人:新浪产权 魏先生
电话:010-65869269-1053
传真:010-52012769
地址: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长信大厦四层
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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