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起始日期 2008年10月31日
终止日期 2008年11月28日
转让标的的名称 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3.3%股权
挂牌价格(万元) 835.43 币种 人民币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依据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第15条,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第5、6条,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第2、3条之规定,并经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如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摘牌前必须将保证金人民币 835.43 万元或等值外币打入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指定帐户,结帐日若发生汇率变动须补足差额。 2、标的企业为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经征得标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局(商务委)同意下出具的同意受让的行为相关文件。 3、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受让方必须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标的企业相对应的债务,计人民币673.4277万元,意向受让方在摘牌时提供标的企业出具的债务付款证明文件(标的企业名称: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账号:37900104001262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4、因标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高、中、低压开关设备及其配套器件等生产、加工及相关销售服务,为了标的企业的发展需要,意向受让方必须从事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并具有境外销售能力。 5、为确保标的企业长期在国内具备技术优势,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投资控股企业应具备推动企业产品技术进步的技术优势,并提供相关文件。 6、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投资控股企业必须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投资控股企业必须具备SG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9、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本受让条件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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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第15条,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第5、6条,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第2、3条之规定,并经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如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摘牌前必须将保证金人民币 835.43 万元或等值外币打入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指定帐户,结帐日若发生汇率变动须补足差额。 2、标的企业为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经征得标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局(商务委)同意下出具的同意受让的行为相关文件。 3、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受让方必须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标的企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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