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方正春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中关村方正大厦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 杨英
注册资本(万元) 500.0 人民币
所属行业 信息技术服务业
经营规模 中型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应全部到位;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需出具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收购资金来源合法,且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付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向北交所指定账户存入等于挂牌价格50%的交易保证金,若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除转让方原因外,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项目挂牌价格应价的;(4)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对冲基金、投资基金或金融机构。 6、为保护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为了避免对标的企业的发展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和对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本单位(或本人)及其关联公司与标的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但作为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的关联公司的任何意向受让方不受本条件约束。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尚未放弃其在同等条件下对挂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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