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三亚市河东商品街七巷47号
法定代表人 赵亚辉
注册资本(万元) 36720.02 人民币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业
经营规模 中型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范围 石油制品、原油、成品油转口贸易、仓储服务、海洋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专营除外)、机械产品、农副产品销售。
交易
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 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权
挂牌价格(万元) 39.29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08-11-03
挂牌期满日期 2008-11-28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产权项目分类 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转让-其它
产权所有制 国资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到账为准)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拍卖保证金。经过拍卖,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买受人的,其拍卖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拍卖保证金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所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程序中各竞买人均未举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挂牌价格20%的保证金,由全部竞买人平均分担。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转让标的系转让方抵债取得,意向受让方受让后不得因此风险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4、意向受让方需充分了解、接受转让方已披露或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的经济及法律风险或瑕疵,不得因此向转让方主张权利,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回转。 5、意向受让方受让后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需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其已交纳的30%的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支付给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负债、或有负债及未决诉讼等财务和法律风险及可能存在的职工安置等社会风险,承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可能存在的风险。